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系海南省某县某镇政府干部。2015年12年31日,经本人报名和资格审查、筛选、组织考察等程序被选任为海南省省级人民监督员。2016年4月,陈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人民监督员颁证大会和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一直未领取人民监督员证书和证件,不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也从未主动做出解释说明。
【处理过程】
人民监督员颁证大会和初任培训结束后,海南省司法厅根据《海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劝诫:……(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监督评议等活动的”相关规定,对陈某进行了第一次劝诫,并郑重指出必须参加人民监督员初任补训,亲自领取人民监督员证书,后陈某仍不参加补训,也未作任何说明。海南省司法厅对陈某进行了第二次劝诫。此后三个月内,陈某仍然怠于履职,拒绝参加培训。海南省司法厅随即启动免除陈某人民监督员资格的程序,提出免除陈某人民监督员资格的建议,报厅党委会审议。
【处理结果】
2016年8月,根据《海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经厅党委会审议,海南省司法厅决定免除陈某人民监督员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案例点评】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海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监督员被给予两次劝诫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作为代表人民监督检察工作的专门力量,人民监督员担负着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组织纪律性,对人民监督工作具有高度热情和责任感。对于个别无视组织纪律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人民监督工作的,要及时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