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王某,系陕西省某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急诊科主任。2014年4月至5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利用其担任急诊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收受西安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给付的医疗器械回扣164,650元,赃款已全部挥霍。2015年7月7日,王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7月23日被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此案经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构成受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监督过程】
西安市司法局随机抽选3名人民监督员对该案件进行了监督。人民监督员听取案件介绍后,结合承办部门提供的拟不起诉意见书和相关案卷材料,主要证据目标等,向案件承办人进行了提问,详细查阅分析了全部证人证言,并就本案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质疑。公诉科负责人向人民监督员做出了详细的说明。随后,人民监督员根据刑法、刑诉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对本案进行了评议。经充分讨论,3名人民监督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受贿数额较大,没有退赃,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没有法定从轻情节,不同意检察机关拟不起诉的意见。
【监督结果】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办将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报本院检察长。经认真研究,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重新指派莲湖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此案。莲湖区人民检察院经侦查,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对王某以受贿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判,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王某所退赃款1646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点评】
本案中,人民监督员充分行使监督权,在全面、详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敢于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较真说不,凸显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办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人民检察院能够认真研究采纳人民监督员的不同意见,表明了检察机关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态度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