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银川市人民监督员参加王某某、黄某某故意伤害拟不起诉公开审查会

为积极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检务公开,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2日召开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会。

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黄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害人虎某某因琐事与王某某、黄某某发生纠纷,在虎某某与黄某某撕扯过程中,王某某击打虎某某手部,后三人不慎一同滚落至水渠内,虎某某手部掌骨骨折,经鉴定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审查起诉阶段,黄某某和王某某均提出没有殴打虎某某,王某某称自己只是在拉架,认为虎某某的伤有可能是在滚落渠沟时造成。承办人经审查后认为,虎某某关于其手部何时受伤、如何受伤前后供述不一致,无其他证据以印证。经向法医调查,通过击打手背、拉扯手指、从渠沟滚下时受伤三种情形都可能造成掌骨骨折,此外,从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该渠沟深约三米,坡度在五十度左右,坡面上布满大小砖块、石头,极有可能造成虎某某手部骨折,但无法予以证实。人民检察院认为,认定王某某打伤虎某某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无法认定王某某与黄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建议对该二人作存疑不起诉,并对此案召开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会。

【监督过程】

公开审查会上,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邀请了三名人民监督员,部分法学教授、律师、公安机关办案人参加讨论并发表意见,准备了公开审查所需的材料(包括审查报告、所有证据复印件等)。经过承办人汇报案情,人民监督员在此过程中积极提问,对案件事实查明及法律适用提出质询。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该案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王某某、黄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意承办人对案件的审查处理意见,对王某某、黄某某做存疑不起诉。

【监督结果】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做出后,向当事人书面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详细说明了不起诉的理由,并向参与公开审查的人民监督员通报处理结果,人民监督员对该结果表示一致认可。

【案例点评】

为了适应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办案质量,使承办案件检察官更全面、更深刻分析证据、准确定性,提高公开审查的实效,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等参与讨论案件,对案件的处理予以监督评议,通过这种外部监督力量,有利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