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广东省江门市启动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公开发布选任公告,面向全市选任55名人民监督员。此次选任共有108人报名,经资格审查、严格筛选等程序,按照120%的比例确定66名拟任人选,并成立考察组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同时,江门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向相关单位发函商请协助考察。在汇总考察结果时,鹤山市司法局考察组反映拟任人选A某存在不适合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根据公安局的考察情况复函,拟任人选A某和B某曾受到治安处罚。
【处理过程】
江门市司法局接到考察对象情况反馈后,立即与鹤山市司法局联系,并安排专人深入A某居住地调查核实。与市公安局再次核对了A某和B某的相关信息,相关信息显示A某和B某确实受到过治安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A某和B某曾受到治安处罚,两人在人民监督员选任报名期间未据实报告个人情况,均不符合“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的人民监督员任职要求,不宜被选任为人民监督员。
【处理结果】
江门市司法局经过细致调查,综合各方面的事实证据,认定A某和B某不符合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条件,最终未将该两人选任为人民监督员。
【案例点评】
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发挥好人民监督员的作用,首要是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作为首次承担选任人民监督员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认真挑选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因此,必须从严把好选人标准关,对不符合选任条件的报名人员,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依规定不予选任,从源头上提升人民监督员队伍整体水平,为人民监督员履职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