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对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某某单位行贿拟不起诉案

2014年底,丁某某作为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负责经营本单位期间,经请托上海市某工业区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长庄某某,为其挂靠的公司承接到该合作社投资的道路工程施工项目。嗣后,分别于2015年10月2日,2016年5月8日给予庄某某(已被判刑)港币20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2万余元)。2016年5月24日,丁某某接电话通知自行至相关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上述行贿事实。

此案经某区检察院侦查终结,以上海某建筑工程公司、丁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某区检察院经审查,拟对上海某建筑工程公司、丁某某作不起诉决定,并提请人民监督员进行案件监督。

【监督过程】

上海市检察院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监督需求后,市司法局通过人民监督员管理系统随机抽选5名人民监督员对该案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阅览了承办部门提供的拟处理意见书及有关材料,听取了案情和当事人、辩护人意见的介绍以及检察院拟处理意见的理由和依据,并就案情进行了提问。

人民监督员经过评议和举手表决,3名人民监督员不同意对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某某单位行贿案作不起诉处理,2名人民监督员同意。因此,表决结果不同意对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某某单位行贿案作不起诉处理。3名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人民监督员认为,该案涉及的道路工程项目总金额达2亿多人民币,属于重大民生工程,社会影响大,且该案涉及投标过程中故意伪标的情形,性质恶劣,应当依法起诉。此外,人民监督员还提出建议,追究另外三家与本案相关联的建设公司的相应责任。

【监督结果】

经认真研究,某区检察院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的评议意见,对上海某建筑工程公司、丁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就本案的起诉决定及理由,检察机关在人民监督员完成案件监督评议后的一周内通过书面及电话形式告知了参与评议的人民监督员。

【案例点评】

本案中,5名人民监督员认真负责,经过独立评议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虽然在案件评议中有两种观点,但是经过讨论,从法律依据、案件的社会影响力等多方面考虑,多数人民监督员作出了不同意检察院拟处理意见的表决结果,凸显了人民监督员在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办理案件方面的重要作用。检察院能够认真研究采纳人民监督员的不同意见,表明了检察机关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态度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