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4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召开赵某涉嫌盗窃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这是该院首次尝试对刑事案件不起诉程序进行公开听证。本次公开听证会不仅邀请了该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等二十余名听证员,还邀请了三名杭州市人民监督员以评议方式参与听证,进一步探索强化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不起诉案件的监督作用。

人民监督员参加赵某涉嫌盗窃拟不起诉听证会

2015年10月,赵某在萧山某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有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且已输入密码,赵某因一时贪念从该银行卡内窃取了3000元。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犯罪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事发后已将涉案赃款全额退还给被害人,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确认双方自愿和解的基础上,依法主持被害人与赵某达成了刑事和解。此外,赵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对其免除处罚不至于发生危害社会的恶果,因此建议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处理,经报该院检察长同意,在作出决定前举办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监督过程】

听证会由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主持,侦查机关办案民警、犯罪嫌疑人赵某全程参与听证。被害人因工作原因无法到场,但出具了同意不起诉的书面意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案情、出示证据并接受质询,并对拟作相对不起诉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作出了详细说明。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就案件事实等问题向承办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进行提问。犯罪嫌疑人赵某作最后陈述和悔罪表态。听证参与人员在综合承办检察官对案件情况的介绍和犯罪嫌疑人赵某对自身行为认识的基础上,各自发表了意见。最后,听证评议组离席前往评议室进行评议并形成书面评议结果。同时,人民监督员也独立进行评议并形成了表决意见。承办检察官当场公布了评议结果和表决意见,听证参与人员一致认为赵某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并希望赵某要真诚悔过、绝不再犯,最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拟对犯罪嫌疑人赵某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监督结果】

2016年5月4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在综合公开听证会以及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的情况后,最终作出对犯罪嫌疑人赵某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案例点评】

目前,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而本次不起诉案件为盗窃类普通刑事案件,不在监督案件范围内。检察机关勇于创新探索,组织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评议,通过听证会这种外部监督的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监督,给予各方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同时,人民监督员通过听取汇报、提出问题、独立评议作出决议的方式,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监督意见,这是人民检察院贯彻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创新的一次有益尝试,也是深化检务公开,强化外部监督,促进司法规范,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