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宋某曾任某村村支部书记。2016年1月,宋某自荐报名被选任为榆林市人民监督员,任职期间尚未参加案件监督评议工作。2017年5月,宋某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处理过程】
榆林市司法局得知相关情况后,经请示省司法厅,立即启动免除宋某人民监督员资格的程序,根据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事实,拟免除宋某人民监督员资格。
【处理结果】
2017年7月,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八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宋某失信,不适宜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经榆林市司法局研究,决定免除宋某人民监督员资格。
【案例点评】
诚信不仅是良好个人素质的体现,也是对于人民监督员最基本的要求,人民监督员担负着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必须严格廉洁自律,模范遵守法律。对于失信于社会的人民监督员,必须依法果断严肃处理。榆林市司法局了解情况后快速反应,严格依规作出处理,做法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