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林某系四川省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2014年3月至2016年5月,林某担任该县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主任。期间,该县国土局开展城市批次用地及供地测绘项目工作,测绘义务由四川某勘测规划设计公司负责实施,林某负责该项目后期手续完善工作。在此期间,林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四川某勘测规划设计公司负责人曹某、业务员邓某某所送现金共计6.5万元。2017年3月,林某因涉嫌受贿罪被该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后被取保候审。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利用职务之便受贿6.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涉嫌受贿。但林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案情,积极退赃,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处理。
【监督过程】
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报请上级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上级市司法局抽选三名人民监督员对该案进行了监督。人民监督员听取案件介绍后,结合承办部门提供的拟不起诉意见书和相关案卷材料、主要证据目录等,向案件承办人进行了提问,并就本案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质疑。公诉科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作出了客观、详细的说明。随后,三名人民监督员独立进行了监督评议,表决不同意某县人民检察院对林某涉嫌受贿案拟不起诉意见,认为林某行为构成受贿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致认为应对林某提起公诉。
【监督结果】
某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办将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报本院检察长。经认真研究,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采纳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理由是林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并未为行贿公司非法牟利,社会危害性较小。但鉴于人民监督员提出的异议,人民检察院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向林某所在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对其依法进行纪律处分。上级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三名人民监督员,详细说明情况,并告知他们有申请复议的权利。三名人民监督员对处理结果表示理解。
【案例点评】
本案中,人民监督员充分行使监督权,独立提出与检察机关不同的处理意见,凸显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办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在作出决定后向人民监督员说明相关理由和依据,并作出相应的检察建议,使得检察权行使更加透明,有利于鼓励人民监督员履职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