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人民监督员对赵某涉嫌行贿罪进行监督案例

赵某系辽宁某农业生物科技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行贿,由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对其进行2017年3月16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2017年3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查明,赵某在申请国家财政补贴的过程中,与国家工作人员吕某(另案处理)之间有不正当经济往来,赵某曾分三次向吕某行贿共计225万元人民币。但有证据表明,赵某向吕某行贿是吕某故意刁难、索贿行为所致,且赵某并没有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赵某系被吕某勒索被迫行贿,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撤销案件。



【监督过程】

经辽宁省司法厅随机抽选,共三名人民监督员参与此案监督评议。监督评议过程中,三名人民监督员深入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针对索贿过程、赵某获得政府补贴的过程、是否获得不正当利益等有关事实、证据多次向案件承办人提问,与承办人就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交流。经过独立评议和表决,三名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查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意检察院拟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

【监督结果】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经研究认为,赵某行为不构成行贿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

【案例点评】

在监督评议过程中,人民监督员从多方面、多角度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认真提问,不走过场,表现出高度负责的履职态度。检察机关向人民监督员提供案卷材料,认真回答人民监督员提问,不推搪、不敷衍,体现了积极主动接受监督的诚意。这对于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