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启动了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在哈密政府网、哈密普法网等发布选任公告,计划通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推荐报名和个人自荐报名两种方式,面向全市选任18名人民监督员。在报名期间,共有22人报名,其中组织推荐20人,自荐报名2人。司法局进行资格审查时,有工作人员提出,自荐报名人员张某原系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员(已退休),是否属于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需要进一步考核。
【处理过程】
哈密市司法局对张某的报名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并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联系,进一步了解张某有关情况。经了解,张某现年62岁,曾任职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是一名熟悉检察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老检察员,在职期间无任何不良行为,目前已正式退休2年。
【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职工作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哈密市司法局党组对张某是否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进行了研究,认为张某退休后已不再担任检察机关的任何职务,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在职工作人员,应当认定张某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决定对其报名资格予以审查通过,后经过严格考核,被选任为哈密市人民监督员。
【案例点评】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是中央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新职能。在人民监督员选任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候选人是否符合选任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哈密市司法局能够积极调查核实,局党组认真研究讨论,有效保障了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