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王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在四川某县一丁字路口左转时将在路边打电话的受害人撞倒,致使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认罪情节,事发后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且犯罪嫌疑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案作不起诉处理。因案件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经报当地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意,在作出决定前举办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2017年8月底,当地人民检察院召开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这是该院首次在刑事案件拟不起诉办理过程中引入公开听证程序。本次公开听证会不仅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群众代表等十人听证员,还专门邀请了三名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评议的方式参与,探索进一步强化人民监督员对不起诉案件的监督。
【监督过程】
听证会由当地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主持,审查起诉的承办检察官、侦查机关办案民警、犯罪嫌疑人及受害人家属参与听证。检察官出具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审查起诉的检察官汇报案情、出示证据并接受质询,详细说明拟作相对不起诉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就案件事实等问题向审查起诉的检察官、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进行提问。犯罪嫌疑人作最后陈述和悔罪表态。经案情汇报、发言提问、最后陈述等环节,听证员均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人民监督员作为独立第三方参加听证并进行评议,形成表决意见。
【监督结果】
三名人民监督员经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评议结果。当地人民检察院最终做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案例点评】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检察机关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而本次不起诉案件为普通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仍然组织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评议。在听证会上,三名人民监督员作为独立第三方参与,通过听取汇报、提出问题,单独闭门评议并做出决议的方式进行监督,这种创新的做法进一步拓宽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有利于检察权公正行使,值得鼓励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