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四川省乐山市司法局启动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在乐山日报、乐山电视台等发布选任公告,计划在全市范围内选拔75名人民监督员。经过广泛宣传发动,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报名。乐山市司法局委托某县司法局对辖区内拟任人选进行逐一考察,在通过公安机关查询是否有犯罪记录时发现,候选人付某有违法记录,某县司法局及时向乐山市司法局汇报。
【处理过程】
乐山市司法局收到情况汇报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再次与公安机关对接查询、核实具体情况,发现付某曾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司法局请公安机关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付某曾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不宜被选任为人民监督员。
【处理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司法局经过细致调查,综合各方面的事实证据,认为付某不符合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条件,最终未将其选任为人民监督员。乐山市司法局委托某县司法局对付某进行了耐心的解释说明,付某对该结果表示理解。
【案例点评】
人民监督员作为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力量,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德,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中,要重视对候选人模范遵守法律方面的考察,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参选人员,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依规定不予选任,并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争取其对选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