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郭某、金某某,系云南省某区苗圃建设小组组员。经查,郭某、金某某在对该苗圃建设项目跟踪监督管理期间,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该苗圃地(林地)80.119亩因倾倒建筑垃圾被毁坏,造成经济损失107.7万元。该案经某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郭某、金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移送审查起诉。公诉科审查认为,郭某、金某某在苗圃建设推进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没有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汇报,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合作方,其二人工作上有失职行为,但二人曾口头向领导汇报过,并陪同有关领导查看现场。另经补充侦查,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据,证明该苗圃基地上的林木已经相关部门批准采伐,地面上已经没有林木,故造成经济损失中不应该包括恢复植被造林的相关费用,经再次鉴定,实际经济损失为30万元。郭某、金某某二人在其单位纪检干部的陪同下主动到案,交代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某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郭某、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人民监督员表决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但内部意见不一致的案例

【监督过程】

某区人民检察院报请上级市人民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2017年5月22日下午,上级市人民检察院请市司法局随机抽选三名人民监督员,对该案进行了监督评议。评议会上,主持人介绍监督程序,告知回避和保密事项后,案件承办人介绍了案情,说明拟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人民监督员在听取案件介绍后,结合承办部门提供的拟不起诉意见书和相关案卷材料、主要证据目录等,向案件承办人进行了提问,详细查阅分析了全部证人证言,并就本案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质疑。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作了详细的说明。随后,人民监督员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对本案进行了评议。

经三名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和无记名投票,有两名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意见,一人持有异议。持同意意见的两名监督员认为:郭某、金某某曾口头向领导汇报有关情况,履行了部分工作职责,失职行为相对较轻,后相关鉴定意见也证实郭某、金某某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认定过大。此外,郭某、金某某二人有自首情节,同意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意见。持不同意见的人民监督员认为:郭某、金某某二人虽有口头汇报,但未履行实际的监管责任,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中放任损坏行为持续,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应该起诉。

【监督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办在接到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后,经检察委员会认真研究,最终决定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郭某、金某某决定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后郭某、金某某受到了相应的纪律处分。

【案例点评】

本案中三名监督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在监督评议会上多次提问,客观公正地发表个人意见,进行独立表决,并对案件承办部门在损失金额鉴定方面提出了建议,体现了人民监督员充分行使监督权,敢于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较真说不,对于加强检察机关办案的规范性、严谨性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也凸显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办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