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人民监督员对马某某、刘某涉嫌贪污不予立案的监督

2015年2月,举报人曹某某署名向宁夏某县人民检察机关举报某煤炭基建公司马某某、财务人员刘某在负责办公楼项目中,以虚造劳务工资表、伪造施工负责人方式套取部分工程款,涉嫌贪污罪。经该县人民检察机关核查相关账目、询问相关证人,无证据证实马某某、刘某涉嫌贪污罪,于9月审查终结,决定不予立案。曹某某不服不立案决定,向查办案件的该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该院审查后维持原不立案决定。曹某某又向该地市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市级人民检察院指令原办案单位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后,因不存在贪污的犯罪事实,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维持不立案决定,曹某某仍然不服。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原则,使得举报人对检察机关处理意见信服,该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举办联合公开听证,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进行监督。

【监督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监督员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的,可以实施监督。2016年6月,该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会同县级人民检察院,商市司法局在人民监督员名册中随机抽选3名人民监督员,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举报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举报人曹某某,召开联合公开听证会。会上,两级检察院向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及曹某某详细阐述了查办案件的事实及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3名人民监督员及其他参与听证的人员对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质询,后人民监督员进行了独立于听证表决的监督评议。

【监督结果】

通过参加听证会,3名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经检察机关认真核查,无证据表明存在曹某某反映的刑事犯罪事实,县级检察机关办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均同意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经过公开听证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检察机关再次向曹某某做了耐心细致的说明,使其消除了疑虑,表示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结果信服。

【案例点评】

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一方面是人民监督员参与可有效督促检察机关公平公正处理案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协助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使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