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黑河市司法局启动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经过发布选任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走访考察、组织评议以及公示公告等程序,选任新一届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40名。2017年2月,人民监督员王某因当选孙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向黑河市司法局提出辞去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职务。
【处理过程】
黑河市司法局获知王某情况后,立即展开调查核实。经查,人民监督员王某于2016年12月黑河市及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换届期间,当选孙吴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十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第二十一条“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之规定,王某已经不符合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不宜再担任人民监督员。黑河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选任办公室及时与王某联系沟通。2017年2月,王某向黑河市司法局提出了辞去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申请。
【处理结果】
黑河市司法局经研究,决定同意王某辞去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职务,及时将情况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王某本人,并将有关情况进行了公告。同时,黑河市司法局还将该情况向王某工作单位及黑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通报。
【案例点评】
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结束后,管理就是重心。日常管理中,司法行政机关要注重做好与人大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动态掌握人民监督员社会职务、工作职务、健康状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变动情况,强化人民监督员队伍的动态管理。对出现不宜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情况的,要及时由本人辞去或者由司法行政机关免除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