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云南省保山市司法局启动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推进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要求,与市人民检察院联发了《保山市贯彻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严格按照确定地区名额、发布选任公告、积极开展报名、严格组织考察、进行拟任公示,选任出22名人民监督员。在人民监督员选任过程中,有关单位推荐的高某某和万某虽已通过考察环节,但被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推选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

保山市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处理案

【处理过程】

经向云南省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核实,高某某、万某两位同志被推选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属实。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故不宜选任高某某、万某为人民监督员。

【处理结果】

保山市司法局对高某某、万某两位同志进行了说明,并获得当事人理解。同时,在征得云南省司法厅和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依规开展了人民监督员补选工作,最终保质保量完成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

【案例点评】

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监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机关,务必要严格遵守选任规定,把好选任关,做好人民监督员管理工作,同时做好与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工作,做到选任质量好,工作管理好,服务保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