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人民监督员监督达某涉嫌受贿拟不起诉案

犯罪嫌疑人达某原任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开发区某局局长。2012年至2014年间,A公司负责人陆某为达到请达某给其公司介绍审计、代理记账等业务的目的,在拉萨、成都两地先后分4次向达某行贿共计11.5万元。达某在案发前主动退还、上缴违法所得,并投案自首。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对达某涉嫌受贿罪进行立案调查后认为,达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论处。但由于达某在案发前退赃,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监督过程】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商拉萨市司法局,随机抽取三名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监督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关于监督评议程序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对案情作了介绍,三名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有关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详细询问,案件承办人给予了细致解答,之后人民监督员进行了独立评议和表决。

【监督结果】

三名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达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构成受贿罪。但达某能在案发前主动退赃,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同意人民检察院对其作不起诉决定。达某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分。

【案例点评】

人民监督员是检察机关重要的外部监督力量,对健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人民监督员积极参与,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独立的评议和表决,充分发挥了人民监督员对司法权公正行使的外部制约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