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泸州市司法局对张某拟任人民监督员异议处理案

2017年4月,四川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启动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在四川日报、四川法制报、四川省司法厅网站发布选任公告,计划在全省范围选拔279名省级人民监督员。为方便工作开展,经四川省司法厅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协商,四川省泸州市检察院定向选任省级人民监督员10名,报名人员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泸州市司法局现场报名。在15名报名人选中,经资格审查、筛选、组织考察等程序,确定12名拟任人选。组织考察过程中,通过户籍地派出所在全国违法人员信息库中查询候选人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等不良记录。查询发现,拟任人员张某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

【处理过程】

获悉此情况后,泸州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赴张某户籍地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经派出所工作人员确认,张某曾参与一起寻衅滋事违法案件,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泸州市司法局请派出所出具了书面说明材料。综合各方面的事实证据,泸州市司法局决定将有关情况在市司法局局务会议审议。

【处理结果】

经研究,泸州市司法局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必须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张某的曾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不符合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决定不选任其为人民监督员。

【案例点评】

人民监督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法律。在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中,要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不符合选任条件,特别是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报名人员,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不予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