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人民监督员主动监督违法处理扣押款物案

2015年12月23日,温州市司法局收到寿某某寄送的案件材料,称某区人民检察院暂扣其98.73万元差价款于法无据,要求某区人民检察院退还暂扣款并赔偿拖延办证造成多缴纳的土地税费等40万元人民币。温州市司法局收到群众反映材料后,随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出三名人民监督员对该案进行研究,并于当日向抽选出的人民监督员移送案件的相关材料。

人民监督员在收到相关案件材料后,认为寿某某反应的内容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规定的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遂于2016年1月13日发函至某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启动监督程序。

【监督过程】

2016年1月18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监督员寄发的《关于对寿某某扣押款一案的监督函》及相关材料后,对寿某某扣押款一案予以受理。2月19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寿某某所称98.73万元的款项不属于违法扣押或者违法处理扣押款物的情形,其申请返还没有合法依据和正当理由,并详细解释了相关款项扣押处理的经过和扣押处理的理由和依据。

2月25日,三名人民监督员在仔细审查某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该案处理结果的理由和依据后,对其理由和依据尚有异议,提请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对该案进行监督评议。3月8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人民监督员,表示同意启动案件监督评议程序。

经温州市司法局随机抽选,重新选定三名人民监督员,于3月14日对此案进行了监督评议。三名人民监督员深入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对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说理,人民监督员多次进行提问,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

【监督结果】

经三名监督员独立讨论表决,两名同意该案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意见,一名不同意该案的处理意见,理由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对扣押款项目处理不及时。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听取监督员的意见,进行专题研究后决定,要求该区人民检察院立即将暂扣款返还至发案单位主管机关的专用账户,即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本金专户。

【案例点评】

本案是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以来,温州市首例由人民监督员主动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实践中,由检察机关主动邀请监督的“拟撤案、拟不起诉”两类情形较为常见,而对“查、扣、冻”进行监督的案件较少。本案中,温州市司法局主动作为,将案件线索及时交人民监督员研究,并在监督程序启动后,另外重新抽选监督员具体承担监督工作,实现了主动回避,有利于客观公正履责。人民监督员主动作为,在发现监督线索后,积极启动监督程序,有效行使监督权,充分体现了人民监督员身份意识、履职意识的增强,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选任管理方式改革以来,人民监督员的制度焕发的新的活力,公信力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