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人民监督员不同意对阿某拟不起诉意见被采纳案

犯罪嫌疑人阿某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县公安局某乡某村警务室民警。经查,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期间,阿某利用职务之便分4次收取贿赂共计4.5万元。此案经某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阿某涉嫌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阿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4.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涉嫌受贿罪。但鉴于阿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拟对阿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处理。

【监督过程】

某县人民检察院报请地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地区司法局随机抽选3名人民监督员对此案进行了监督。案件监督评议会上,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介绍了案情,并就案件主要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说明,阐述了该院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在认真听取案件介绍后,结合承办部门提供的拟不起诉意见书和相关案卷材料、主要证据等,详细查阅了证人证言,就案件相关事实、争议焦点等方面问题,与案件承办人进行了讨论交流,案件承办人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回答。人民监督员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对本案进行了独立评议。经过讨论,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阿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受贿达4.5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虽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但其行为仍构成犯罪,3名人民监督员均不同意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处理,并在《案件监督表决意见书》上签署了自己的意见。

【监督结果】

某县人民检察院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报本院检察长。经认真研究,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对阿某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点评】

本案中,人民监督员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充分行使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权,敢于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较真”“说不”,较好地发挥了监督作用。同时,检察机关认真研究采纳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规范司法行为,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体现公平正义,更多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