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李某某

李某某不服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答复行政复议案

被申请人:上海市司法局

复议机关:司法部 

2011年3月4日,上海某鉴定中心接受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委托,对送检的影像学资料进行同一认定,并对涉案影像学资料有无显示肋骨骨折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对涉案鉴定机构鉴定资质及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被申请作出答复后,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涉案鉴定机构是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未向被申请人提交申报登记材料,对外营利性经营鉴定业务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以非独立核算内设机构向社会进行营利收费鉴定,更是违反了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其出具的鉴定意见违法。答复故意混淆“内设机构”的概念,答复内容无法律依据等。

被申请人认为:

一、关于对鉴定意见异议的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向委托单位提出法庭质证或申请重新鉴定,由委托单位决定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或委托重新鉴定。

二、关于涉案鉴定机构执业资质问题。经查,涉案鉴定机构经被申请人审核登记,从事法医临床、文书、法医毒物等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三、关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是否可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问题。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组代管中发〔2011〕10号)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可申办组织机构代码,只是尚未出台此类规定,亦说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是非独立核算单位。同时,现行司法鉴定管理法规制度对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性质和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申办组织机构代码等事项没有作出明确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涉案鉴定机构执业许可行为合法性的质疑是否属于司法鉴定执业投诉处理范围。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执业投诉处理范围主要是指,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的投诉。本案中,申请人对涉案鉴定机构登记申报过程提出异议,属于对被申请人的司法鉴定执业许可行为的质疑,不属于司法鉴定执业投诉处理范围。

【审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答复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