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于某某

于某某不服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

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

复议机关:司法部

2010年6月21日,被鉴定人吴某某(申请人之母)到辽宁省某医院就诊,经手术后死亡。2012年6月11日,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审理申请人诉该医院医疗损害一案需要,委托北京某鉴定机构就医方对吴某某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与其死亡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申请人以涉案鉴定机构违规鉴定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受理后作出答复。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涉案鉴定中心曾向法院发函要求补充鉴定材料,但在未接到法院质证后的材料前即出具涉案鉴定意见书程序违法,涉案鉴定中心故意作虚假鉴定。被申请人超期作出答复,答复认定事实错误,未实事求是调查,适用法律错误等,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认为:

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一、关于瑕疵鉴定结论或错误鉴定意见的问题。申请人投诉称,鉴定机构使用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作出鉴定意见,认为是瑕疵鉴定结论等问题。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反映的此类问题属于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不属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的受理范围,建议其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法律途径解决。

二、关于鉴定材料没有经过质证的问题。经查,涉案鉴定中心依据的鉴定材料系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管理相关规定并未对鉴定材料是否应当经过质证予以规定。鉴定过程中,申请人提出鉴定材料应经质证,涉案鉴定中心将申请人要求对鉴定材料质证的请求函告阜新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4日,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回函要求以该院邮寄的经密封的复印件材料为鉴定依据。涉案鉴定中心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开展鉴定活动并无不妥。在该鉴定中,涉案鉴定中心经审查认为该鉴定符合受理条件,亦不存在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无法认定涉案鉴定中心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十六、二十七条规定。

三、关于虚假鉴定的问题。经查,申请人曾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申请人投诉涉案鉴定中心,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过答复,且该答复已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予以维持。结合被申请人在办理上述投诉的专家论证意见,未发现涉案鉴定中心的相关鉴定人存在故意作虚假鉴定的问题。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申请人对鉴定材料的质疑是否成立。被申请人根据鉴定档案、涉案鉴定机构情况说明、专家意见等证据,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在听证会上曾对部分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后涉案鉴定中心向委托法院发函告知上述情况,并请求法院质证后再移送。委托法院发函明确表示,以移送的鉴定材料为鉴定依据。申请人亦通过书面材料表示同意。鉴定意见出具后,申请人对鉴定材料仍持异议,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审理结果】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依据上述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答复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