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人民监督员监督邵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拟不起诉案

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系某连队报账会计。2011年6月至7月,邵某某利用其代收饲料款的职务之便,将代收饲料款2万元存入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收益24.26元。2016年9月,邵某某主动到纪委投案,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事实。邵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12月被A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A垦区人民检察院经审理认为,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但由于其主动投案,上缴非法所得,社会危害较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监督过程】

A垦区人民检察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对本案进行监督,十二师司法局随机抽取三名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监督评议过程中,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汇报案情、出示证据,详细说明拟作相对不起诉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就邵某某挪用公款的事实、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等进行提问,检察官逐一进行了回答。其后,人民监督员离席前往评议室独立评议,形成表决意见。三名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能够主动投案,积极上缴违法所得,同意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决定,但认为应当对邵某某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将这一意见写入表决意见书。

【监督结果】

A垦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最终作出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向邵某某所在单位出具检察建议,要求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案例点评】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后,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使得人民监督员地位更加中立,监督案件更有底气,大大增强了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的外部性。本案中人民监督员能够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在同意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纪律处分,使其承担相应责任,维护了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