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祝某某不服河南省司法厅未履行律师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申 请 人:祝某某

被申请人:河南省司法厅

复议机关:司法部

申请人原为山西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7年6月,申请人与河南某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拟变更执业地至河南郑州市。申请人两次向河南省郑州市司法局提交变更执业机构申请,郑州市司法局以其申请材料不齐全未予受理,要求其补充材料。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上级对下级监督管理职责、“拒绝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为由,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申请人原在山西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后申请人与郑州一家律所签订《聘用合同》,需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申请人两次将申请材料送至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市司法局未审查全部资料,仅告知不符合河南省司法厅要求就拒绝接收,且没有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期间,申请人多次电话询问被申请人,并当面反映情况,未得到答复。

被申请人认为:

1.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缺乏依据。2017年9月18日、12月7日,申请人先后两次到郑州市司法局递交申请材料,都因当时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律师执业许可的受理条件而未获受理。当时,郑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已按规定告知其应对材料进行补正,但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补正。因此,申请人的律师执业申请材料并未进入郑州市司法局的行政许可受理环节,也从未报至被申请人审核,被申请人无权直接为其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2、被申请人已按规定履行了监督职责。申请人在提供材料不齐全、郑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告知其应予补正之后,提出其人事档案在广东存放,无法转入河南,要求放宽条件可以不调转本人人事档案。此后又向被申请人书面反映情况,并申请有关律师执业许可的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已及时给予了书面回复,并专门要求郑州市司法局就此事写出了情况说明,不存在未履行监督职责的问题。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本案中,因河南省郑州市司法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并未受理,初审程序尚未启动,被申请人不存在“拒绝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行为。

【审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