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系哈尔滨铁路局某设备车间原主任,负责该车间的全面管理。2011年5月至2015年6月,刘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其分管的信号工周某好处费54000元,对周某在工作岗位调整、取得哈尔滨铁路局经济适用房分配资格、占用工作时间进行个体经营活动等方面给予关照。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非法收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涉嫌受贿罪。鉴于刘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刘某作不起诉决定。

人民监督员不同意刘某涉嫌受贿罪拟不起诉被采纳案

【监督过程】

2017年10月,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对刘某涉嫌受贿拟不起诉案进行监督评议。省人民检察院商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随机抽取5名省级人民监督员,对该案进行监督。监督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详细汇报案情、出示证据,说明拟作不起诉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向案件承办人进行提问,承办人进行了回答。经过上述案情汇报、发言提问等环节,人民监督员在评议室独立进行评议,并形成了表决意见。

【监督结果】

5名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本案中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可在量刑上予以考虑,但不同意作不起诉处理。2017年10月17日,检察机关召开检委会,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判决。

【案例点评】

本案监督评议过程中,人民监督员通过听取介绍、提出问题,独立思考并进行评议,敢于提出不同于人民检察院拟处理决定的监督意见,充分发挥了人民监督员对司法行为的外部监督制约作用,在保障个案公平公正的同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