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山东省司法厅
复议机关:
申请人原为山东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7年9月11日,申请人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山东省司法厅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申请人律师执业证书。后申请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缓刑不是法定刑种,也不是刑罚判决,是刑罚的具体运用,社区矫正不是刑罚的执行。若申请人考验期满原判责任刑不再执行,则被申请人的处罚依据就不成立。
被申请人认为:
1.《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2017年9月11日,申请人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山东省某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法定上诉期内,申请人未提起上诉。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符合《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2.《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依法履行了立案、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听证权利告知、举行听证、对拟处罚结果集体讨论决定、文书送达等法定程序。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焦点:缓刑是否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咨询答复意见,被判处缓刑属于“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申请人关于“宣告缓刑不是法定的刑种,也不是刑罚判决,是刑罚的具体运用,社区矫正不是刑罚的执行”的说法,不能成立。
【审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