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张某、王某
被申请人:河南省司法厅
复议机关:司法部
2015年8月XX日,河南省开封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因审理吴某某与申请人人身健康权损害赔偿一案需要,委托河南某鉴定所对吴某某的用药及伤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申请人以涉案鉴定所违规鉴定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作出答复后,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一、鉴定机构程序违法。该案鉴定材料未经法庭质证,不具有真实性。鉴定材料没有病程记录和护理记录等材料。明显不完整,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规定。《答复》只强调委托人的责任,丝毫没有考虑鉴定人的义务。
二、鉴定机构属于超范围鉴定。“因果关系鉴定”不是河南省法医临床鉴定的事项,也没有相应的收费的标准。《答复》仅认定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法医临床鉴定,却未说明“因果关系鉴定”是不是法定的鉴定项目。
三、鉴定机构属于故意虚假鉴定。《答复》仅仅说不存在故意虚假鉴定却没有说明不存在的理由,也没有说明申请人的理由是否成立及不成立的依据。
被申请人认为:
一、关于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问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107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鉴定的鉴定材料是由委托人提供的,应当由委托人负责。
二、关于超范围鉴定问题。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时间是2016年3月24日,涉案鉴定所当时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载明的鉴定范围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其鉴定业务未超出登记的范围。
三、关于故意作虚假鉴定的问题。通过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调阅被投诉机构案卷,未发现涉案鉴定所存在故意做虚假鉴定问题。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了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职责。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对于申请人反映的“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答复未就涉案鉴定所是否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有关规定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作出认定;对于申请人反映的鉴定机构关于“因果关系的鉴定没有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规范”“没有全程进行记录”等问题,答复未作出回应,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审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撤销答复的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