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魏某某不服湖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

申 请 人:魏某某

被申请人:湖北省司法厅

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

2008年,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某分局委托湖北某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之妻杨某某身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后因被鉴定人不配合,涉案鉴定机构未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仅结合被鉴定人病历材料出具了《会诊意见》。申请人以涉案鉴定机构违规鉴定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受理后作出答复。后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鉴定机构与公安机关互相串通,作出虚假的专家会诊意见,导致申请人之妻疾病发生,造成死亡后果。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与投诉事项不符,规避了投诉事项请求和内容。被申请人应按法定程序派专人到委托机关调查,查明事实。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不调查取证,答复无事实、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认为:

一、关于申请人投诉内容

经调查,申请人未提供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公安局某分局与涉案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协议书以及鉴定收费凭证。涉案鉴定机构于2008年5月22日向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某分局出具《会诊意见》。涉案鉴定机构称“伤者杨某某没有在本中心做法医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在调查中未发现涉案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收取鉴定费用的行为。涉案鉴定机构值班人员在案件受理前进行的接待和咨询,不能视同司法鉴定活动。涉案鉴定机构出具的《会诊意见》不属于司法鉴定文书。会诊意见不是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涉案鉴定机构出具“专家会诊意见”,不属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投诉处理的范围。被申请人在调查中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弄虚作假”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造成的一切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如申请人要求被投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出。

二、行政复议申请所述事实与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反映“答复意见与投诉事项不符,规避了投诉事项请求和内容”,被申请人未尽到对河南省安阳县公安局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某分局的调查职责不成立。被申请人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已要求涉案鉴定机构就申请人投诉事项作了答辩,并向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某分局发出《调查函》调查情况。后因地址搬迁、拒收等原因,《调查函》被退回。被申请人亦派员向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某分局、及另一龙祥分局作了电话调查。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关于“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不能证明涉案鉴定机构受理了该司法鉴定委托。被申请人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经调查并未发现涉案鉴定机构存在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针对投诉的问题依法作出答复,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焦点: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了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法定职责。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委托具有依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职责。本案中,涉案鉴定机构对委托单位的委托事项并未受理但径行出具“会诊意见”,无法律依据。同时,涉案鉴定机构称“本中心没有该案件的档案资料”,是否违反湖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撤销被申请人答复的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对申请人的投诉重新作出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