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湖北省司法厅
复议机关:司法部
2018年3月XX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交《湖北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余某某服刑记录和是否在押情况说明”。4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等规定,告知申请人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不予公开。后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余某某为湖北省某某县原县委书记,属公众人物,其服刑情况应当接受人民监督。申请人申请公开余某某服刑记录和在押情况说明,并没有涉及到个人隐私,其被判刑入狱众所周知。申请人只是想核实其是否通过某种手段逃避处罚,以监督政府是否依法行政。
被申请人认为:
1.答复程序合法。2018年3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湖北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余某某服刑记录和是否在押情况说明”。4月16日,被申请人以邮政快递形式寄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答复了该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2.行政复议申请所述的事实及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余某某为湖北省某某县原县委书记,属公众人物,其服刑情况应当接受人民监督。但自余某某入狱服刑后,其身份即为监狱在押服刑罪犯,其相关信息的公开,应依照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司法[2015]7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办理。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余某某服刑记录和是否在押情况说明”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问题。《意见》中明确了根据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和罪犯等公开对象的不同需求,采取分类公开的方法。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个人服刑信息属于监狱应当依法向罪犯近亲属公开内容,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申请人填写的《湖北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并未填写所需信息的用途,也未提交有关本人与服刑人员的社会关系的证明资料,因此被申请人依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作出的不予公开余某某个人服刑信息的决定,应予维持。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经审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是被申请人作为监狱管理机关行使刑事司法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司法[2015]7号)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等规定作出答复,属于适用依据错误。
【审理结果】
因本案答复并无撤销重新作出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变更答复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