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胥某不服辽宁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申 请 人:胥某

被申请人:辽宁省司法厅

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

2018年1月11日,申请人以网上邮件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受理后作出答复以网上邮件方式发给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邮寄了予以公开的纸质文件。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答复行为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2012年9月20日,国家司法部将申请人等6人联名投诉转回辽宁省司法厅处理、辽宁省司法厅受理该联名投诉、及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调查的证据;辽宁省司法厅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辽宁省司法厅重新作出处理的证据。

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及要求的形式依法公开信息,其采用邮政快递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符。后申请人以网上邮件形式,要求被申请人确认其邮寄给申请人的信息,被申请人未明确回应。同时,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向其作出书面答复行为。

被申请人认为:

1. 被申请人主要答复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畴,第2项信息未查到,第3项信息予以公开并通过特快专递形式邮寄给申请人,第4项、第5项申请表述不明确,请申请人予以补正。

2. 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期间未明确获取方式。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未明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被申请人根据视觉最直观的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了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不违反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性规定。

3. 被申请人无义务向申请人再次发送电子版材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无法定义务向同一申请人就同一申请事项再次发送电子版材料。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公开信息的形式及答复内容是否合法。

1.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向其送达《告知书》,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邮箱截屏等证据,查明被申请人已通过网上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

2.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网上邮件的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信息,根据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证据,查明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并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申请人寄送相关文件,并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3. 《告知书》程序合法,但存在未援引法律依据、证据不足等问题。《告知书》未援引法律依据,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六条规定,如果信息公开答复有法律依据可援引但未援引的,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告知书》第二项称“未查到受理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信息检索义务,证据不足;同时《告知书》在表述申请公开内容时存在明显笔误。  

【审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复议机关作出撤销被申请人答复的复议决定,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