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肖某

肖某不服上海市司法局律师执业投诉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

被申请人:上海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

2015年,申请人曾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投诉律师胡某某律师违法执业等。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作出投诉处理答复后,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某律师受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委托,作为诉讼案件代理人。后申请人以律师张某某律师在上述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向法庭作虚假陈述等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投诉。因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为利害关系人,该案由被申请人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后,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张某某律师在申请人与浦东新区司法局行政诉讼案中,故意隐匿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胡某某律师的违法违纪证据材料,就收到应诉通知书时间等问题故意向法庭虚假陈述,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认定浦东新区司法局无需在庭审中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律师张某某律师尚不构成伪证且对案件实体审理并无影响等内容,认定事实错误,缺乏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答复中告知申请人如对答复不服,可在30日内向上海市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适用法律错误。法定的复议期限是60日,诉讼期限是六个月。被申请人明知律师张某某律师帮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等犯罪事实,却未予处罚,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认为:

根据浦东新区法院法庭审理笔录的记载,申请人在一审中提出了“希望法院判令市司法局依据职权对胡某某律师违法执业行为进行处罚”的诉请,未被法院采纳,理由是该项诉请不是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同时,根据审理笔录记载,申请人对于法庭的告知是接受的,且明确表示了“那我把第三条诉请划去。”庭审针对浦东新区司法局以及被申请人是否已经依法履职问题进行了包括实体、程序、适用法律问题等方面的全面审查。经被申请人调查,申请人所指相关证据,实际上系浦东新区司法局向浦东新区法院提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并未发现律师张某某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和做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另,浦东新区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中,作出了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判决,支持了浦东新区司法局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故申请人此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申请人认为律师张某某律师存在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和做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问题。经被申请人调查,2015年9月30日,律师张某某律师签收应诉通知书。2015年10月10日,律师张某某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律师张某某律师在庭审中将“9月30日”说成“9月29日”,及称10月8日收到应诉通知的相关陈述,对该案审理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未认定存在违反诉讼程序之处。故被申请人认为,律师张某某律师上述庭审中的相关陈述,并不构成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事由。

关于申请人认为的法律适用错误问题,系被申请人投诉处理答复意见中对申请人的救济权利告知部分,其中关于申请复议期限的表述确有差错,将60日表述为30日,同时也未明确行政诉讼时效,被申请人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予以整改、杜绝此类错误,但该权利告知的瑕疵并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焦点: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了律师投诉处理法定职责。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答复认定事实错误,缺乏法律依据,以及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并未发现张某某在执业活动中存在申请人认为的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同时申请人就其主张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程序处理律师执业投诉案件,缺乏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全面回应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认定事实清楚。但其作出答复时限超期,属于程序违法。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确认被申请人答复行为程序违法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