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请人:魏某某

魏某某不服北京市司法局公证投诉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

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公证投诉处理答复,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魏某某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没有依据,要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辩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某公证处公证员张某的投诉后,经调查,作出了答复意见并送达申请人。该答复就申请人反映的2008年10月某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事宜进行了答复,并认为:公证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有异议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明确的救济途径,司法行政机关不具有撤销公证书的职权;同时,对于申请人要求查处追究承办公证员张某责任的问题,经查,未发现某公证处及公证员张某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本案中,2008年10月,某公证处出具两份遗嘱公证书,承办人为公证员张某。2015年6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投诉书,对张某办理的遗嘱公证提出异议,请求被申请人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纠正错误并消除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申请人应当依据《公证法》上述规定,通过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有关异议。

【审理结果】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