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请人:伦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伦某某认为: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属于虚假鉴定;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申请人后续治疗费用应由某司法鉴定中心负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服,请求撤销该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答辩称:被申请人调查后无法认定申请人反映的某司法鉴定中心存在出具虚假鉴定书问题。关于申请人反映的一、二审法院两次传票通知鉴定人都不到庭的问题,涉嫌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七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将依法另案调查处理。关于申请人要求某司法鉴定中心赔偿的问题,被申请人不具备要求某司法鉴定中心赔偿的职权。另外,被申请人发现某司法鉴定中心存在鉴定材料接收和存档不规范的问题,已责令其进行整改。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焦点问题评析】
一是鉴定人不出庭作证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本案中,鉴定人经一、二审法院两次通知,均未出庭作证,涉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立案。
二是鉴定材料接收和存档不规范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对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材料接收、保管、使用、退还,以及鉴定档案管理方面进行了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本案中,被申请人发现某司法鉴定中心存在鉴定材料接收和存档不规范情形,责令其进行整改。
【审理结果】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