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钟某某

钟某某不服广西司法厅司法鉴定投诉答复行政复议案

被申请人:广西司法厅

复议机关:司法部 

2002年1月20日,申请人被他人打伤。后申请人委托广西某鉴定中心对其作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申请人认为出具的鉴定意见错误,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投诉事项属于对鉴定意见的异议,遂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申请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根据医院诊断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相关规定,申请人损伤程度应为轻伤以上,属于刑事案件。涉案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采用鉴定标准错误,认定是轻微伤的鉴定结论是虚假鉴定。被申请人未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

1.《不予受理通知书》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撤销书》及相关投诉材料,要求被申请人撤销涉案鉴定意见书或者委托重新鉴定。经对投诉事项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阅,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对投诉人的投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提及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涉案鉴定意见书中已经适用;申请人所述的“人体损伤程度标准鉴定”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2004年4月14日起草的,没有法律依据,此证据被申请人未予采纳。申请人投诉的实质是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申请人的司法鉴定投诉事项是否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被申请人经对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及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涉案鉴定意见书已经适用;申请人所述的“人体损伤程度标准鉴定”应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时间为2004年4月14日,晚于涉案鉴定意见书出具的时间(2002年)。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实质属于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异议,属于司法鉴定执业投诉不予受理的范围。同时,申请人在复议时提出的“采用鉴定标准错误”“虚假鉴定”等,在投诉时并未提出。

【审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