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不服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律师执业投诉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

声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律师执业投诉处理答复,向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某律师事务所许律师、张律师在代理申请人案件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但被申请人未予认定。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律师执业投诉处理答复程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经调查,该律所及许律师、张律师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相关人民法院均予以认可,且无证据证明该律所及律师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故申请人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据此,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被投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伪造证据等问题。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有关上诉法院终审判决已认定被告某银行不存在伪造该证据的行为,且综合认定涉案票据已发生款项流转,并非虚假,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无不当。

【审理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机关不予支持。2017年11月,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