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河南省安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因审理申请人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需要,委托天津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便条上的字迹是否为申请人所写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申请人以鉴定所违法违规鉴定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后,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2017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庭审时,原告提交了一张伪造套用申请人笔迹的假便条。“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发生了异议”,为查明事实真相,特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请求: 撤销《答复》,责令重新履责。
被申请人认为:
1.《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从接收投诉材料、立案受理、调查、延期投诉处理告知、制作《答复》及送达等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2.《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3.关于申请人所述“便条是假的”等问题。经查阅涉案鉴定案卷材料,并向委托法院承办法官电话核实,根据涉案鉴定人调查情况及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相关审批文件,可以认定鉴定中心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已尽审查义务,未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实质是对鉴定材料有异议,应按规定向委托人提出。
4.关于申请人认为鉴定中心及涉案两鉴定人“编造、捏造”“以假乱真”等问题。经查,涉案鉴定系鉴定中心根据委托人委托,由涉案两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及专门知识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中写明了鉴定材料、鉴定过程,制作了检材与样本的比对表,未发现申请人所述的“编造、捏造”“以假乱真”等问题。申请人反映问题的实质是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被申请人已告知其法定解决途径。
5.关于申请人所述赔偿损失等相关问题。经核查,该鉴定中未发现司法鉴定人有因过错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且申请人亦未提交任何证明材料,对于申请人关于“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建议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被申请对申请人的投诉是否依法履行了调查处理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以鉴定中心违规鉴定为由,向被申请人天津市司法局投诉。被申请人受理后依法作出了投诉处理答复。《答复》全面回应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决定作出维持被申请人《答复》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