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申请人向司法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3年4月份杨某某被河南第二监狱虐待致残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及依据、证据。后司法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建议其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办理。申请人以司法部未作出答复为由,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杨某某不服司法部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认为:

司法部未对其申请作出回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

被申请人认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信访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建议其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并无不当。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是否适当。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书》,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信访事项,《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建议其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并无不当。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