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请人:武某
被申请人:包头市司法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其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于2018年2月5日向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8年2月7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2018年2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被申请人答复不予办理该项业务,被申请人的行为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被申请人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这一行政行可早已取消,被申请人无此项职权,无法履行相关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第69项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这一行政许可事项。此外,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清单中由司法行政部门实施的共计15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无“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据此规定,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法律依据。
为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充分达到以案释法的效果,复议机关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对申请人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和充分阐释。经过积极的沟通与交流,2018年4月2日,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的以案释法工作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化解争议、定纷止争”。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事项是否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清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已经不属于盟市司法局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司法行政机关不能超越职权行使权力,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理结果】
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