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申请人父亲曹某非正常死亡。后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某分局委托西安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鉴定人曹某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申请人以鉴定中心及涉案鉴定人超登记范围鉴定、涉嫌虚假鉴定等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但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处理答复。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和作出判决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投诉处理告知。后上述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判决后,申请人两次以在被申请人官方网站留言形式,再次反映鉴定中心虚假鉴定行为的问题。被申请人亦网上回复申请人,告知其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已作调查处理。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法定职责,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被申请人败诉后,申请人再次通过被申请人官方网站请求调查投诉事项,被申请人通过官方平台答复已经调查处理,但未告知调查处理结果。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刘某等虚假鉴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
1.申请人本次投诉属于重复投诉。2017年5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调查鉴定中心在出具涉案鉴定意见书过程中涉嫌虚假鉴定问题。2017年9月5日,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发现,申请人是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决定终止处理,并建议申请人与办案机关沟通,申请重新鉴定。被申请人已尽到调查处理职责,履行了法定义务。之后,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反复投诉,被申请人无需再出具答复告知。
2.对涉案投诉事项的答复,已经行政诉讼结案。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申请人对经法院审判后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起行政复议,不应属于受理范围。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未履行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法定职责。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关于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的规定进行投诉。本案中,申请人以网上留言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不符合上述规定。
对申请人2017年5月29日具文的投诉,被申请人已于2017年9月5日作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告知。申请人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通过在被申请人官方网站留言的方式投诉西安交大鉴定中心鉴定人刘某某等“伪造证据超执业类别故意虚假鉴定”,要求被申请人调查处理的行为,被申请人不负有重复履责的义务。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