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不服陕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投诉答复行政复议案

2017年3月10日,陕西某司法鉴定中心接受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委托,对申请人之子李某伤残等级、西安市儿童医院对其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申请人以鉴定中心违规鉴定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受理后作出《告知书》。后申请人对《告知书》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2017年12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反映某鉴定中心违法鉴定问题。2018年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结合《告知书》及被申请人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的XX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控告人投诉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偏袒和包庇。被申请人称“鉴定意见书上范某的签名系他人代签”并未提供任何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无视法律规定,避重就轻,非法免除了司法鉴定中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与其公开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不符。

被申请人认为:

1.《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2.关于涉案鉴定意见系他人伪造、并非鉴定人本人签署的问题。经查,涉案鉴定由鉴定人范某、李某二人完成,涉案鉴定意见书为鉴定中心出具。涉案鉴定意见书上“范某”的签名系他人代签。

3.对鉴定中心及鉴定人范某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于鉴定中心内部管理不规范导致他人代替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问题,被申请人决定给予鉴定中心在全省范围予以通报的行政处理,并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于鉴定人范某两次申请在鉴定中心执业时均未如实填报其在陕西某医院工作的事实,在陕西某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申请执业时,亦未按要求填报其在鉴定中心执业的事实,导致其同时在两家鉴定机构执业的问题。在实施涉案鉴定过程中,由他人代替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行为,亦违反了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决定注销范某在鉴定中心的执业资格,并给予其在陕西某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被申请人所作《告知书》是否适当。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以鉴定中心违规鉴定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受理后经调查,对涉案鉴定人范某及鉴定中心存在的违规鉴定等问题,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并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了申请人。《告知书》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全面回应,内容并无不当。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