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被申请人出具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后,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薛某某不服江苏省司法厅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认为: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已经获取相关信息为由,拒绝向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请求:确认《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公开对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认为:

1.《答复》认定事实清楚。关于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的事实依据,是申请人向司法部提交的信访材料和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XX号《行政判决书》等。信访材料是申请人提供并经司法部转被申请人的,相关判决书申请人也已从法院获取;关于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的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在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中已向申请人明确。

2.《答复》适用依据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第二条第(十六)项规定,对于要求公开已经知晓的政府信息之请求,依法不具有应当予以保护的诉的利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亦不具有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负有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