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林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
复议机关:司法部
2018年4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被申请人4件行政复议案件卷宗资料。被申请人受理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答复。后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及《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公开。
被申请人认为:
1. 《答复》程序合法。2018年4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4月17日,向申请人作出并邮寄送达了《登记回执》;4月28日,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上述处理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2. 《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可以通过查阅卷宗等途径取得相关信息。涉案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且申请人已于2018年4月9日查阅了其要求公开的行政复议案卷材料。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行政复议案件案卷材料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案卷查询制度、听证制度、文书制作及送达制度,专门保障了行政复议申请人知情、参与、抗辩的权利。对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要求公开行政复议决定证据、依据、案卷材料等的申请,不应当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而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