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某司法鉴定所

某司法鉴定所不服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应诉案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广东省司法厅

因原告某司法鉴定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告广东省司法厅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下同)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原告作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称:

1. 原告具有开展文书鉴定的条件,并已向被告申报增加文书鉴定项目,但被告以各种借口长期不予核准登记,不履行法律赋予的司法鉴定登记核准工作职责。

2. 原告合法接受民事纠纷的鉴定委托,尊重事实,凭借经验,用现代图像技术认定套摹字迹造假,出具鉴定书,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3. 在受到干扰的情况下,法院未采用原告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但被告却据此认定此种情形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并进行行政处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广东省司法厅辩称:

1. 原告经被告核准登记,核准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声像资料鉴定和痕迹鉴定。原告在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中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部分鉴定意见,经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文书痕迹专业委员会和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声像资料专业委员会论证认定,属于文书鉴定范围,因此,原告的行为存在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情形。原告的违法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一是使鉴定委托人的鉴定预期落空,没有实现司法鉴定本应发挥的作用;二是该违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出现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经过质证被推翻,客观上损害了司法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给司法鉴定在审判机关的评价中带来负面影响;三是该违法行为导致了另案多名利害关系人持续投诉、上访和申请复议,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公信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2. 被告在办理该行政处罚案中,依法开展案件调查,向原告发出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和听证权利告知书,公开举行听证,保障原告行使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焦点问题评析】

首先,某司法鉴定所的行为是否属于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七条规定,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2000〕159号)第十条规定,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第十一条规定,痕迹司法鉴定: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运用枪械学、弹药学、弹道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枪弹及射击后残留物、残留物形成的痕迹、自制枪支和弹药及杀伤力进行鉴定。第十五条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同一认定。

本案中,某司法鉴定所经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核准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声像资料鉴定和痕迹鉴定。某司法鉴定所在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中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部分鉴定意见,经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文书痕迹专业委员会和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声像资料专业委员会论证认定,属于文书鉴定范围。文书鉴定属于独立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有别于声像资料鉴定和痕迹鉴定。因此,某司法鉴定所的行为属于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其次,某司法鉴定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是否应当受到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某司法鉴定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且造成鉴定委托人的鉴定预期落空、导致另案多名利害关系人持续投诉、上访和申请复议,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公信力等严重后果。广东省司法厅据此对该司法鉴定所作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经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原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上诉人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