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2018年初,山东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吕某、律师实习人员江某代理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吕某诉王某等人分家析产案。后申请人因认为律师违法违规从事诉讼代理,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投诉转交枣庄市司法局处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转办处理行为不服,认为其未履行律师投诉处理法定职责,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至今没有依法查处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也没有责令枣庄市司法局履行查处职责。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督促枣庄市司法局履行《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对被投诉人依法查处;3.责令被申请人要求枣庄市司法局“对违反律师法规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查处被投诉人的行为予以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相关规定,依法转枣庄市司法局处理;之后枣庄市司法局转该市律师协会处理。枣庄市律师协会于2018年4月5日作出枣律行处字(2018)XX号《不予处分决定书》,决定给予吕某律师免予处分,给予律师事务所免予处分,并逐级上报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律师执业投诉处理职责,投诉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被申请人是否构成未履行律师执业监管法定职责。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根据《律师法》相关规定转枣庄市司法局进行处理,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