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河北某公司不服新疆司法厅司法鉴定投诉答复行政复议案

2016年8月,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以下简称“太仆寺旗农牧局”)委托新疆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马铃薯原种生长不良原因及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申请人以涉案鉴定机构存在超范围鉴定等问题,向被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涉案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执业范围,违反相应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方法等。《答复》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遗漏投诉事项。

申请人请求: 撤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认为:

1.《答复》程序合法。2017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2018年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并向申请人送达。

2.对行政复议申请相关问题的答复

(1)关于申请人反映的《答复》将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相混淆、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种子法》错误问题。鉴于司法行政部门无权对司法鉴定报告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答复》未对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相关问题进行评价,未认定有关事实。《答复》只对申请人提出的两项“投诉请求”进行了答复。

(2)涉案鉴定机构是否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问题。该案委托方太仆寺旗农牧局委托涉案鉴定机构“……对生长不良原因及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申请人在投诉书中提出行业规定属于“种子生产期间”的种子质量检查与监督时使用的行业规定,与本次鉴定项目无关。涉案鉴定机构是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的鉴定,并无违规之处。对于民事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以外个人、社会团体等的委托,农林牧鉴定中心并未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

(3)关于涉案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涉案财务价格”鉴定资质问题。涉案鉴定事项是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并非“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农林牧鉴定中心的业务范围中包括“生产资料给农、林、畜牧、园林造成的损失鉴定”。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答复》是否适当。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书面受理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调查、第十七条规定制作调查笔录等,《答复》程序违法;《答复》对申请人反映的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未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接受非办案机关司法鉴定委托”等投诉事项,未进行回应,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撤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