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郭某某不服天津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答复行政复议案

2015年7月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委托天津某司法鉴定所对涉案《XX转让协议》落款处“郭XX”签名字迹上的指印是否为申请人本人所捺印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申请人以该鉴定所所违规鉴定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后,申请人曾向司法部申请复议,后司法部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后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投诉该鉴定所,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司法部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而是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属于司法鉴定投诉受理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故意包庇鉴定所及三名鉴定人员,其不作为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

1.《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要求鉴定人对指印周边及尾部锯齿形状是如何形成的进行解释说明”,属于对鉴定意见的异议;“要求鉴定人在纸上按出此形状指纹”,不属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投诉受理情形;关于申请人要求“对被投诉人称未收到‘鉴定申请书’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解释说明”的问题,被申请人已在2017年7月20日出具的《答复意见》中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三)、(五)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适用依据正确。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投诉是否适当。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曾以某鉴定所违规鉴定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已作出答复。本案中,申请人在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情况下,再次向被申请人投诉,属于司法鉴定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