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反映河南某司法鉴定所超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投诉转交河南省鉴定业协会处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转交处理行为不服,以被申请人不履行司法鉴定监管职责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复议审理,司法部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遂作出责令其限期履责的复议决定。根据司法部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并作出投诉处理答复。后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司法部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鉴定所的鉴定活动属于被申请人的监管范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应依法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请求: 撤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鉴定所违法鉴定行为。
被申请人认为:
2017年5月6日,河南省安阳县法院对案件双方当事人就鉴定问题进行询问,法院的询问笔录上明确该鉴定所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范围,其从事鉴定的业务范围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确定。该鉴定机构所作的财产损害赔偿原因鉴定,是依据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的鉴定,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监管范围。被申请人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九条等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终止处理,并无不当。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涉案鉴定活动是否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监管的范围。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具有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本案中,涉案鉴定机构鉴定所属于被申请人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被申请人对其司法鉴定活动应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申请人以涉案鉴定机构不具有“矿产开采损害”资质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以涉案鉴定事项“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围”为由决定终止投诉处理的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撤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决定之日起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