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申请人委托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代理申请人债权债务等案件。后申请人认为该律所及该所律师王某违规执业,多次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将其投诉转厦门市司法局处理。后被申请人提交《再次投诉书》,继续对该律所及王某律师进行投诉,同时对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律师协会一并投诉。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后,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背客观事实,涉嫌故意包庇、纵容被投诉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请求:1.撤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2.对该律师事务所及该所王某律师、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律师协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
1.《答复》程序合法。2018年3月5日,被申请人接到司法部转来的《再次投诉书》,对某律所及王某律师的投诉转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律师协会查处;对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律师协会的投诉,由被申请人直接进行调查。5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2.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投诉重新作出答复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对某律所及王某律师的投诉,已由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律师协会处理完毕,被申请人不具有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对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律师协会的投诉,被申请人已调查处理。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对涉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投诉转厦门市司法局调查处理的行为是否合法。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无直接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其将申请人对涉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投诉转厦门市司法局调查处理,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及《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23号)等规定。
《答复》中涉及对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律师协会投诉的答复内容,以及申请人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及该所王某律师以及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律师协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复议请求,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