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因审理申请人与马某财产纠纷一案需要,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承诺书》上“马某”字迹是否为本人签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鉴定中心鉴定人违规鉴定问题。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后,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委托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被申请人未发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作用;被申请人未严格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未依法通过法庭质证解决鉴定争议。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
1.《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从接收投诉材料、立案受理、调查、委托专家论证、制作《答复》及送达等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2.《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根据司鉴所鉴定中心答辩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并询问涉案司法鉴定人等,对申请人投诉问题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未发现司鉴所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存在违规问题。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被申请人所作《答复》是否适当。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进行认真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作出了全面回应。《答复》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答复》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