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律师资格相关问题,向其作出《复函》。后申请人因不服上述《复函》,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法院均未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后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复函》。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掌握该信息,未再作答复。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吴某某不服湖南省司法厅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认为:

《复函》的主要事实全部为捏造,并致使申请人多次败诉。目前,被申请人未将《复函》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复函》,被申请人逾期未作答复,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复函》。

被申请人认为:

1.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公开了《复函》

2009年8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请求“恢复律师资格”,后又要求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再次提出要求“恢复律师资格”和“律师身份”。被申请人在认真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并核对相关情况后,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于2009年11月5日向申请人作出《复函》,告知其要求公开的相关信息和核实结果,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后申请人对该《复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又以《复函》侵犯其名誉权,提起民事诉讼。系列诉讼可以佐证,被申请人于2009年就已公开《复函》,申请人已知悉并掌握《复函》。

2.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本意

近年来,申请人围绕“恢复律师资格”的诉求,多次反复通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方式申请救济,已构成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情形,其诉求不属于立法保护的范围。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因不服《复函》多次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早已掌握并知悉涉案《复函》的内容。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不负有对其再次公开《复函》的法定职责。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